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3日 作者:信息公开发布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西昌学院办公室文件
西学办〔2015〕15号
关于印发《西昌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西昌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西昌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西昌学院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1—
附件:
西昌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日常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整理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分管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审处、党委宣传部、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学校办公室。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2.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3.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4.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1.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2.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统一发布和公开的各项学校信息;
3.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
5.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6.建设和维护西昌学院信息公开网;
7.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工作内容应当接受学校定期考核。各单位应当明确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章 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3—
第九条 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条 学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的学校信息。学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学校信息的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1.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2.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1项所列情形的科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2项、第3项、第4项所列情形的学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校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学校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
—4—
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学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有:
1.网站
西昌学院主页、西昌学院信息公开栏目、学校各单位网站,是学校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2.其他媒体
学校综合利用校内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年报等,及时公开学校信息。
3.其他公开途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学校信息的用途。申请人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否则不予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1.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5.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各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
—5—
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学校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西昌学院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
—6—
打印本页 我要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