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邛海湿地保护省级长期科研基地仪器设备共享制度 为充分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对于学校购置或者使用个人科研经费购置的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属于可共享使用的资源。 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机时、共享机时、培训人员是科研设备年度考核与评估的重要指标,将会作为各科研平台购置新设备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严禁将大型仪器设备闲置或不共享。 三、对于本校职工,对购买价格在 5 万以上或单价在 5 万元以下但可供多学科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共享;对于非本校职工和校外单位,开放单价1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具体办法学校相关文件实施。 四、共享仪器设备使用分为“共享使用”和“委托使用”两种模式,“共享使用”是指申请人可自行操作共享仪器设备完成实验工作任务,“委托使用”是指申请人不能自行操作,需要共享设备所属部门委派专人操作完成委托实验工作任务。为保证仪器正常运转,购置单价20万元以上设备的使用应该以“委托使用”为主。 五、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及维护,仪器设备配备管理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仪器操作、分析等业务培训并做好记录,保证仪器设备共享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六、各科研平台应该将共享设备信息在各自网站平台发布,内容包括共享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主要功能、固定资产编号、应用范围介绍、生产厂商、设备负责人、平台负责人、使用模式、耗材费用等相关信息,并附上使用说明等文件。 七、科研人员使用前必须向仪器设备所属平台预约并通过培训,合格方可使用。 八、共享人员应该听从设备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不按照操作要求操作的人员,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使用,对造成仪器非正常损坏的,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送所在学院。 九、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