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凉山电子商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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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凉山电子商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实践育人和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切实发挥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在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和《西昌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西学院〔2017〕1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凉山电子商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西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统筹、指导大凉山电子商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相关事务的组织机构,承担相关事务的审议、咨询等职权。委员会成员由示范中心推荐,分管校领导审核,学院组织聘任。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7人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校内外优秀专家,其中学校人员不超过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一人

第四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热心教育事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或经济管理社会实务经验,熟悉示范中心基本情况;

(三)工作在实验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并取得较突出的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业绩;

(四)热心学校、示范中心的建设发展以及实验教育教学改革,有参与实验教育教学管理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委员会研究,并报学校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调离学校或实验教学相关工作岗位;

(三)连续2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六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依据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七条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办公室主任由示范中心主任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职责

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校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示范中心人才培养目标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示范中心实验教学体系建构与优化,包括实验教学课程(项目)、实验教学技术、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实验教学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规划;

(三)示范中心教学实验室建设与校内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规划;

(四)示范中心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

(五)示范中心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工作报告;

(六)示范中心重大改革成果的评价与推荐;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中的(一)、(二)、(三)项,可以委托一位委员履行。

第十条 委员工作职责

(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示范中心相关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委员会和其它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第十一条 学校做出与示范中心相关的重要决策时,应向委员会咨询并听取合理的咨询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现场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5个工作日由委员会办公室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五条 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十六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七条 回避制度。委员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关事项的表决。

第十八条 保密制度。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应保密的会议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10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管理和内涵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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